焦某某申请执行沈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沈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因沈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沈某某需向焦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十万元。协议生效后,沈某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焦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沈某某辩称该债务已因双方后续和解而免除,但未能提供有效书面证据。经查,沈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且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沈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侵害了焦某某的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缺失证明及此前诉讼中认定的家庭暴力报警记录等电子数据与书证。沈某某提交了其单方制作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主张双方已口头达成免除债务的和解。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认定沈某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未经焦某某确认,且内容模糊,不足以证明债务免除的合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执行人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焦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十万元;二、驳回被执行人沈某某关于债务已免除的执行异议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强制执行力。即便在协议履行阶段,一方主张债务免除,也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法院对电子数据的审慎认定,强化了家事案件中证据规则的适用,保障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