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与焦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焦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所有的位于某市中心的房产归曹某某所有,焦某某配合办理过户,剩余房贷由曹某某承担,焦某某一次性支付补偿款50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但开始分居。2023年曹某某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效力并履行财产分割义务。焦某某辩称协议系在胁迫下签署,且因房价波动,原约定显失公平,拒绝配合过户及支付补偿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未办理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是否生效,以及涉未成年子女抚养安排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双方曾就离婚及财产分割达成合意并部分履行。被告焦某某提交了房产评估报告及录音证据,主张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判程序,重点审查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曹某某与焦某某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驳回原告曹某某要求焦某某支付50万元补偿款及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焦某某的其他抗辩主张。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以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前提。在未登记离婚前,一方反悔的,财产分割条款不生效,法院应依法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警示当事人,离婚协议并非一经签署即具强制执行力,需完成法定登记程序方可锁定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自由与财产公平的双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