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沈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沈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沈某支付彭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理由是沈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离婚后,彭某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彭某主张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实施家暴,导致其身心受损,且沈某未按离婚协议履行赔偿义务。沈某辩称双方已就离婚及财产分割达成最终协议,该赔偿条款系为尽快解除婚姻关系的妥协,并非基于法定过错赔偿,且彭某所称家暴事实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故拒绝支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彭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及医院门诊病历作为证据,试图证明被告存在家暴行为及协议约定的赔偿义务。被告沈某提交了离婚登记档案及双方沟通录音,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未能提供公安机关出警记录或伤情鉴定等关键电子数据或书证佐证家暴事实。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赔偿条款的性质及原告举证情况。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补偿性”赔偿与法定“过错损害赔偿”的区别。若当事人未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该款项为基于法定过错的损害赔偿,且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法院难以支持以侵权为由的赔偿请求,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严格法定赔偿要件相结合的裁判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