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邓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因邓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感情破裂。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邓某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张某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债权人发现该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遂起诉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执行阶段,张某某主张该债务虽名义上由其承担,但实质为邓某某用于非法活动,且邓某某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分割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以及家庭暴力背景下财产分割的公平性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多名亲友的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债且存在家暴情节;邓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形成时间、资金流向及双方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证人证言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张某某独自承担的条款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邓某某需在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总额的50%;三、张某某先行垫付全部债务后,有权向邓某某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双方对调解结果无异议,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真逃债”中离婚协议债务分割条款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的裁判规则,同时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受害方的倾斜保护。通过执行阶段的调解,既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实质化解了家庭矛盾,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