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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马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20年登记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债务由马某某独自承担。2023年,高某某发现协议中遗漏了一笔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的50万元银行贷款,该债务未列入原协议。高某某主张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马某某清偿或分担。马某某辩称该债务虽发生于婚姻期间,但实际用于其个人经营,且离婚协议已明确债务处理原则,高某某现主张缺乏依据。双方对债务性质及分担比例产生争议,高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某某偿还该笔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质证。原告高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贷款合同,证明债务存在及归属。被告马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该款项用于其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未用于家庭生活。双方围绕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及离婚协议遗漏财产的处理展开举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共同债务的处理规则。若遗漏债务确属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方主张,夫妻内部则需根据债务用途及协议约定重新划分。法院强调离婚协议对内部债务分担的约束力,同时保护非举债方在不知情情况下的合法权益,平衡了交易安全与家庭伦理。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