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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谭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谭某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离婚协议约定,公司债务由谭某独自承担,黄某不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债权人以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为由,起诉要求黄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某主张该债务虽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实际由谭某个人控制使用,且离婚协议已明确债务归属,不应由自己承担。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以及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黄某提交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谭某曾承认债务由其个人决策并承诺独自偿还。谭某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该录音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双方围绕债务性质及协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及债权人知情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黄某与谭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谭某承担的条款有效;二、驳回债权人要求黄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三、谭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在夫妻内部的效力,同时厘清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边界。对于未用于共同生活且债权人非善意的债务,即使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也可依据协议由一方承担,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