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邓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邓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1年起,被告邓某因生活琐事频繁对原告实施言语辱骂及轻微肢体推搡,导致原告身心受创,双方矛盾激化。2023年初,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自愿离婚并分割财产。然而,原告在准备办理登记离婚时,发现协议中关于“家庭暴力损害赔偿”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条款表述模糊,被告随后拒绝履行协议并反悔。原告认为被告的暴力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且协议条款存在重大误解,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离婚效力、重新分割财产并主张家暴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作为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及协议内容;被告对家暴事实予以部分承认,但辩称协议系受胁迫签署。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协议条款的解释及赔偿金额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黄某与被告邓某解除婚姻关系;二、被告邓某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某家庭暴力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三、双方名下共同财产按原《离婚协议书》约定进行分割,但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四、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本案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婚前或婚内签署的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特别是在涉及家庭暴力情形下,法院通过调解平衡了弱势方权益保护与意思自治原则。同时,不公开开庭审理体现了对家事案件隐私权的尊重,为类似涉家暴离婚纠纷提供了调解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