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吴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后因对协议中某项不动产归属条款的解释产生争议,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吴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拒绝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法律解释及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不动产登记资料及沟通记录等书证,主张条款存在歧义;被告吴某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及收条,证明协议已实际履行。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关键书证进行了详细审查。
判决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在离婚协议履行争议中,若当事人能自行协商解决或原告主动撤诉,法院依法准许,既节约司法资源,也促进家事纠纷的柔性化解,彰显了民事诉讼处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