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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于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于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2023年,谢某发现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境外的房产,该房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谢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遗漏财产。于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谢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资产存在,仅因当时未办理过户手续而未分割,故拒绝重新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境外房产的性质认定及是否属于离婚时遗漏的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提交了境外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及银行流水,并申请对房产价值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确认该房产登记于婚姻存续期间,且购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于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双方离婚前的通信记录,主张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且谢某知情。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谢某关于分割该境外房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诉请,驳回谢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隐匿境外财产的法律后果,强调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可请求再次分割的权利,同时警示当事人应如实披露财产,否则可能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风险,体现了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在家事审判中的适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