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孙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孙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孙某,存款归杨某。2023年,杨某发现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辆价值较高的越野车,该车辆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杨某认为孙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因孙某作为军人存在重大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该车辆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孙某辩称车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进行彻底清算,拒绝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杨某提交了车辆登记信息、购车发票及银行转账记录等物证与书证,证明车辆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资金来源于共同存款。孙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及车辆买卖协议,主张车辆权属。双方围绕车辆性质及是否存在隐匿行为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涉案越野车归原告杨某所有,杨某需向孙某支付车辆折价款的一半;三、鉴于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判令孙某向原告杨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已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在涉军婚姻中,法院严格审查财产性质,对恶意隐匿财产及过错方予以惩戒,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及军人配偶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