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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黄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黄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子女抚养及大部分财产分割。2023年,朱某发现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朱某认为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遗漏财产进行重新分割。黄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朱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财产存在,故拒绝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是否存在隐匿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朱某提交了商铺的产权登记信息及购买凭证,并申请对商铺价值及权属来源进行鉴定。黄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银行流水,主张商铺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确认商铺购买资金主要来源于黄某婚前存款,但婚后有共同还贷记录。

判决结果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处分权。虽然涉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复杂情形,但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主动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意愿,同时也提示当事人在提起此类诉讼前应充分评估证据效力与诉讼风险。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