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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赵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赵某某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赵某某与婚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在马某某孕期及哺乳期期间,不仅未尽扶养义务,反而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马某某身心受损。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需支付损害赔偿,但赵某某辩称该条款仅适用于协议离婚情形,且马某某未能充分证明其过错程度。马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赵某某违反忠实义务及存在家暴行为,要求依据协议及法律规定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解释及其在诉讼离婚中的适用效力,以及涉孕期、哺乳期特殊保护情节下的责任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马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赵某某在孕期及哺乳期实施家暴及出轨事实。赵某某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证人系马某某亲属,存在利害关系,并主张离婚协议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以及离婚协议条款的法律性质。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支持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某某向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在诉讼离婚中的可执行性,强调了法律对孕期、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法院通过综合审查证人证言与客观证据,认定了被告的重大过错,为类似涉特殊时期家庭暴力及违背忠实义务的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