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江某某与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江某某与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周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江某某发现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在离婚时未予披露。鉴于江某某当时处于哺乳期,未参与具体财务核查,现主张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周某某承担一半清偿责任。周某某辩称该借款系其个人经营亏损所致,与家庭无关,拒绝分担。双方协商未果,江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债务性质并分割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江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借款合同及家庭大额支出凭证作为书证,证明资金流向家庭账户;周某某则提交了其个人公司财务报表,主张资金用于个人经营。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借款用途与家庭生活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江某某与周某某婚姻存续期间的50万元银行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三、周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某某支付其应承担的债务份额2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披露共同债务的处理规则,强调即使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对于隐瞒的共同债务仍应依法分担。同时,体现了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警示当事人应如实披露债务,维护婚姻诚信与公平。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