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高某诉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高某诉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高某与于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高某所有,于某配合过户,但附加条款称“于某需在子女成年前承担全部教育及医疗支出”。2023年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因子女产生高额课外辅导费及突发疾病医疗费,高某要求于某履行协议,于某主张该条款系情感补偿性质,非法定抚养义务,拒绝支付。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条款效力并判令于某支付相关费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费用的约定是否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务,以及该约定与法定抚养义务的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高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子女教育缴费凭证及医院诊断证明等电子数据与书面证据;被上诉人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以证明其已履行部分支付义务,并主张条款性质争议。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履行范围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形成的证据链完整性及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一审判决,支持高某关于于某支付子女特定大额医疗及教育费用的诉讼请求部分,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于某需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承担子女成年前超出基础抚养标准的教育及医疗支出,但需扣除于某已实际支付部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费用的特别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区别于法定抚养义务。法院在解释此类条款时,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兼顾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处理涉子女财产分割与抚养约定争议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