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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杨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育有一女。双方于2022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杨某某承担。2023年,杨某某怀孕,双方因债务履行产生争议。张某某主张该债务系杨某某个人挥霍所致,且杨某某隐瞒债务,要求重新划分。杨某某辩称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因孕期身体原因无法工作,无力独自承担。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解释及孕期特殊情形下的公平性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涉及当事人隐私及孕期敏感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债务性质及被告隐瞒事实;被告杨某某提交了产检记录及家庭开支凭证,主张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自身孕期困难。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有效;二、被告杨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垫付的债务本金及利息;三、驳回原告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边界,特别是在一方处于孕期等特殊时期时,法院需平衡协议自由与实质公平。裁判启示在于,即便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若该债务确属夫妻共同债务且另一方已代为清偿,代偿方有权追偿,但需结合具体证据认定债务性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