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与沈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沈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陆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离婚时,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沈某一次性支付陆某补偿款50万元,但协议未明确支付期限。离婚后,陆某以沈某未按约定期限付款为由起诉,主张协议条款存在歧义,要求沈某立即支付并赔偿利息。沈某辩称协议未约定具体期限,其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且陆某长期未催告,不存在违约情形。双方对“合理期限”的理解产生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未明确履行期限条款的解释规则及家庭暴力背景下的公平性考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法院尝试组织双方协商未果。审理中,陆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沈某具备支付能力但拒绝履行;沈某提交社区调解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其曾口头承诺分期支付且陆某长期未主张权利。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文本及双方履约行为,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未约定履行期限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协议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理期限”。同时,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应明确关键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后续纠纷,体现了司法对家事协议稳定性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