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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高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存款分割。离婚后,焦某某发现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辆高档轿车,该车辆未列入离婚财产分割清单。焦某某主张该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重新分割。高某某辩称该车辆系其个人婚前购买,且离婚时已口头告知,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此外,焦某某在庭审中提交证据证明高某某在婚姻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虽非本次诉讼直接诉求,但作为背景情节影响法官对诚信原则的判断。双方对车辆权属及分割比例存在重大分歧,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包括诉前调解阶段,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转入正式庭审。原告焦某某提交了车辆登记信息、购车发票及银行转账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车辆系婚后购买且资金来源于共同财产。被告高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件及证人证言,试图证明车辆为其个人财产。法院重点围绕车辆购买时间、资金来源及离婚协议中“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解释进行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焦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边界。若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或当事人明知存在特定财产却未主张,视为对权利的处分。法院严格审查证据链,强调诚实信用原则,防止当事人利用“遗漏财产”恶意拖延或重新分割已决事项,维护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与稳定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