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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江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江某某婚后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江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马某某抚养,江某某支付抚养费。后马某某以江某某未按协议履行探视权限制及抚养费支付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释协议中关于“探视需提前三日通知”及“抚养费包含教育医疗额外支出”的条款。马某某主张江某某长期未通知即强行带走子女,且拒绝承担子女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江某某辩称协议条款模糊,其探视行为未违反公序良俗,且额外支出未经双方确认。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及家庭暴力背景下子女抚养安排的实际履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原告马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医院缴费单据及报警回执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违约及家暴事实;被告江某某提交探视视频及沟通记录,主张其探视行为合理。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解释权及证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马某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特别是在涉家暴背景下,法院需审慎平衡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协议自由约定,为类似家庭纠纷中模糊条款的司法认定提供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