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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胡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归曾某某所有。2023年,曾某某发现胡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曾某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并指出胡某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多分财产及损害赔偿。胡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时已口头告知曾某某,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双方就商铺权属及是否存在隐匿行为产生激烈争议,曾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遗漏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曾某某提交了商铺登记信息查询单及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并提交了胡某某与第三人签订的虚假租赁合同视听资料,以证明其恶意隐匿财产的主观故意。胡某某仅提交了一份单方制作的财产清单,未能提供购房合同或付款凭证佐证其主张。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对该商铺进行分割,鉴于胡某某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判决商铺所有权归曾某某所有,曾某某需向胡某某支付商铺折价款的一半;三、驳回曾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举证责任分配。对于恶意隐匿财产的行为,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依法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体现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对类似家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