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邓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邓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归邓某,共同债务由邓某承担。2023年,刘某发现离婚协议中遗漏了位于某市的一处房产及一笔对外债权,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邓某抗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所谓债权已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双方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刘某主张在分割财产时应适当照顾子女权益。争议焦点集中于遗漏财产的性质认定及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刘某提交视听资料,内容为双方离婚前关于该房产归属的私下录音,试图证明该房产为婚后共同购置。邓某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笔迹鉴定。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重点审查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证明力,并结合其他书证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遗漏财产”的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家事案件中,法院严格审查证据合法性,强调私力救济的边界,对规范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