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谢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谢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公司。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谢某净身出户,所有资产归孙某,债务由谢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债权人起诉后,孙某将公司股权及房产隐匿转移至其亲属名下。债权人发现异常,以第三人身份介入诉讼,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请求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某辩称债务系谢某个人经营债务,且离婚协议已生效,不应由其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针对“假离婚真逃债”及财产隐匿情节,债权人提交了大量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双方离婚前后频繁的资金往来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避债”的沟通内容,以及孙某亲属名下资产突然增加的银行流水。孙某虽否认恶意,但无法合理解释资产转移的正当商业理由。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资产处置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孙某与谢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三、孙某与谢某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孙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成为逃避法定债务的工具。法院通过审查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穿透形式上的离婚协议,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有力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