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麻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麻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育有一子。2023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麻某某抚养,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24年初,麻某某发现自身再次怀孕,遂以离婚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孕期及哺乳期额外费用为由,起诉要求周某某增加抚养费并分担产检及营养费用。周某某辩称协议已涵盖所有抚养义务,拒绝额外支付。双方对协议条款中“抚养费”是否包含孕期特殊支出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协议解释及哺乳期特殊情形下的法定义务延伸。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简单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争议,仅对法律适用及条款解释存在分歧,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及电子数据形式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协商过程及麻某某的诉求依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中双方关于费用承担的沟通记录,以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在法院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协议解释规则后,原告周某某认识到自身法定义务的边界,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抚养费条款的解释边界,特别是在涉孕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阶段,法定抚养义务不因协议概括性约定而免除。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通过诉前调解与书面审理高效化解家事纠纷,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