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李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李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离婚后,朱某主张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依据协议中“若一方有过错需赔偿”的模糊条款,要求李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朱某提交了一段李某与异性在车内亲密互动的模糊视频作为证据,主张李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李某辩称该视频拍摄于双方分居期间,且内容不足以证明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双方已就财产分割达成最终合意,不应再行索赔。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及视听资料能否证明法定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朱某提交了车内亲密互动视频及聊天记录,主张李某存在过错;李某质证认为视频拍摄于分居期间,且未达到《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标准,同时提交了离婚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证明双方已就所有争议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法定过错情形的关联性,以及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规则。
判决结果
驳回朱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原则,即应结合协议整体内容及签署背景,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确立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证明力标准,强调仅有暧昧互动不足以认定法定重大过错,体现了司法对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条件的严格把握,防止权利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