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申请执行陈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陈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婚生子由陈某抚养,邓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后因陈某将子女送至境外就读,邓某认为协议中“抚养费包含教育费”条款应解释为仅含国内基础教育费用,遂诉请确认该条款含义并调整支付方式。双方对“教育费”范围产生分歧,邓某主张境外高额学费不在原意覆盖范围内,陈某则坚持协议约定涵盖所有教育支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且涉及未成年子女跨境抚养的特殊情节,引发关于协议真实意思表示与子女最佳利益平衡的法律探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邓某提交双方离婚协议原件、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及缴费单据等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实际支出远超预期;陈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主张邓某曾口头同意承担境外费用。法院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协议上下文及交易习惯,对条款含义进行解释。
判决结果
本案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提示当事人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应明确“教育费”等模糊条款的具体范围,避免后续争议。同时,法院在解释协议时,需结合子女实际利益与当事人真实意思,平衡契约自由与未成年人保护原则,为类似涉跨境抚养的协议解释提供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