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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申请执行高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高某原系夫妻,因高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高某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离婚后,高某未按约履行赔偿义务,陆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高某抗辩称离婚协议中关于“家暴”的表述存在歧义,且陆某提供的报警记录不足以证明暴力程度达到协议约定的赔偿触发条件,双方对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家暴事实的认定产生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审查。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陆某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记录、医院伤情鉴定意见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作为主要证据,以证明家暴事实及协议效力。高某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重点围绕协议条款的解释及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质证与审查。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高某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家暴赔偿条款的有效性,同意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陆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陆某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双方确认再无其他争议,本案执行终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涉家暴案件中,应结合报警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事实。同时,体现了家事案件执行中注重隐私保护与调解优先的原则,有利于实质性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