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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孙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孙某某所有,但需待双方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后,由孙某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至女儿名下。2023年,女儿尚未成年,赵某某以孙某某长期拒绝配合办理预告登记或公证手续、存在转移财产风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产份额直接归属女儿或判令孙某某立即履行协助义务。孙某某辩称,协议明确约定了履行期限,即子女成年后,目前条件未成就,且其一直妥善保管房产证,无转移财产行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附期限的财产分割条款在期限届满前是否具备强制执行力,以及涉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与合同严守原则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后,因涉及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转入诉讼程序审理。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赵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及多次催告孙某某办理手续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书证,主张孙某某存在恶意拖延。孙某某提交了房产证原件照片及居住证明,证明其实际居住且无处分行为。双方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争议焦点集中于条款解释。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附期限的财产分割条款,在期限届满前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认定在子女成年前,直接要求过户或确权缺乏法律依据,体现了司法对契约精神的维护及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方式的审慎界定。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