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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杨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杨某某承担。2022年,债权人张某起诉二人偿还借款50万元,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连带责任。陈某某履行清偿义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杨某某追偿。杨某某抗辩称该债务系陈某某个人挥霍所致,且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存在重大误解,主张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解释及其对内部追偿效力的影响,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内部划分与外部清偿责任的衔接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陈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及债权人还款证明,主张已履行代偿义务。杨某某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请对签字真实性及签署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主张协议显失公平。法院经质证,确认签字真实性,重点审查了债务性质及协议条款的明确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上诉人杨某某关于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的请求;三、驳回被上诉人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在特定情形下的可撤销性。当一方能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且债务实际用途不符合共同生活目的时,法院可支持撤销该条款,平衡了离婚自由与公平原则,为处理离婚后的债务追偿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