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离婚后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吴某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曾某某发现吴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其母去世遗留一套房产未进行继承析产,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但离婚协议中遗漏处理。此时曾某某正处于哺乳期,经济压力较大。曾某某主张该房产应作为遗漏财产予以分割,要求确认其享有50%份额。吴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继承所得,且离婚时曾某某明知存在该潜在权益却自愿放弃,拒绝分割。双方协商未果,曾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遗漏的继承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曾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吴某某母亲死亡证明、房产登记信息及证人证言,证明该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继承事实且未分割。吴某某提交了遗嘱及曾某某签署的“无其他争议”声明。法院重点审查了遗嘱效力及“无其他争议”条款是否涵盖未明确列出的继承财产。经法庭调查与辩论,双方对房产归属无实质异议,但对分割比例存在分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遗漏部分;2. 吴某某同意将房产中50%的产权份额转让给曾某某,曾某某无需支付折价款;3. 吴某某负责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费用由吴某某承担;4. 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概括性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若存在未明确列出的重大共同财产(如未析产的继承财产),当事人有权主张分割。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通过调解高效解决家事纠纷,维护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