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与吴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邓某(原告,军人)与吴某(被告)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2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名下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邓某发现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的一套位于某市的房产未列入离婚财产分割清单,该房产登记在吴某名下,但购房款部分来源于邓某退役安置费。邓某主张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吴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积蓄购买,且离婚时邓某已知晓该房产存在但自愿放弃分割。双方因该遗漏财产的权属及分割比例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军婚姻特殊性,法院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审理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主要围绕电子数据展开。原告提交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及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证明购房资金来源及被告隐瞒事实;被告提交离婚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主张原告知情。调解员组织双方在线质证,核实证据真实性,并引导双方就财产分割方案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吴某所有;吴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邓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45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双方各半负担。双方确认除上述款项外,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涉及军人退役安置费转化为共同财产时的认定。通过诉前调解高效化解涉军家事纠纷,既保护了军人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体现了司法对特殊群体婚姻关系的倾斜保护与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