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王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刘某(军人)与王某于2020年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王某。2023年,王某发现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处位于某市的商铺产权,该商铺登记在刘某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刘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对全部财产进行分割,不存在遗漏。王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商铺。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背景,且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发现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王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及购买合同,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该财产存在且属婚后取得。刘某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购房款来源流水,主张商铺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双方围绕商铺性质及是否属于“遗漏财产”展开辩论,法院对证据进行了实质性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判令位于某市的商铺(不动产权证号:XXX)为夫妻共同财产,由王某分得该商铺50%的产权份额,刘某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若存在恶意隐瞒,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中财产认定的审慎态度,平衡了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