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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申请执行林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林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林某某承担。离婚后,何某某发现林某某名下有一笔未列入协议的隐性债务,系林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何某某此前并不知情。何某某主张该债务虽名义上为林某某个人债务,但实质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林某某清偿。林某某辩称该债务确系其个人经营亏损所致,与家庭无关,且离婚协议已明确债务划分,何某某无权追索。双方争执不下,何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债务性质并判令林某某履行清偿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程序。原告何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借款借条及双方离婚协议作为主要证据,试图证明债务用途及协议约定。被告林某某提交了个人经营账目及证人证言,主张债务用于个人经营。法院经书面审查,重点围绕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离婚协议效力进行评判,未开展庭审调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夫妻内部的约束力,同时厘清了“名义个人债务”与“实质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在书面审理模式下,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证据链,强调了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性,为类似离婚后发现遗漏债务的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