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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郭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郭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董某,债务各自承担。2023年,董某发现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商铺登记在案外人李某名下,实为郭某借名持有。董某主张该商铺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郭某辩称该商铺系李某个人财产,与己无关,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拒绝分割。本案涉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及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变更的复杂情形,争议焦点在于借名买房财产的定性及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董某提交银行流水、借名买房协议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商铺实际出资人及控制权归郭某。郭某申请对李某进行证人证言鉴定,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二审法院围绕证据形式及真实性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借名关系的证据链完整性。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归郭某所有;郭某向董某支付商铺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分三期付清;双方就未成年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由董某直接抚养,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均无异议,案件终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针对“借名买房”这种隐蔽性较强的财产形式,法院通过实质审查出资与控制权,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公平原则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