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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离婚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中国籍)与陈某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陈某某抚养,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同时约定陈某某协助办理子女国籍变更手续。离婚后,陈某某未按约协助办理手续,且以子女已适应当地生活为由,长期阻挠沈某某行使探视权,甚至将子女带至境外居住,导致沈某某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及行使权利。沈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探视的具体条款,要求强制履行协助义务及保障探视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涉外因素及执行标的特殊性,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过往探视记录及陈某某将子女带离境内的出入境记录等书证,证明陈某某违约事实。陈某某辩称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优先,且跨国执行难度大,提交了子女在境外就学证明及心理评估报告作为书证,主张变更抚养安排。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执行可行性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涉及子女抚养及探视权的条款虽具合同效力,但在执行阶段需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原则。当强制履行可能损害子女身心健康或涉及跨国司法协作困境时,法院可驳回直接强制执行申请,引导当事人通过变更抚养关系或协商方式解决,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法律刚性与人文关怀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