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陆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陆某原系夫妻,陆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协议离婚时,因于某隐瞒重大过错且未披露部分共同财产,导致离婚协议存在遗漏。离婚后,于某发现陆某名下有一笔大额存款未在协议中分割,且陆某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于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遗漏财产,并主张陆某因过错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陆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于某作为军人配偶应遵守特殊保护规定,拒绝分割。双方对财产性质及过错认定争议较大,案件涉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法律适用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陆某与他人同居的视听资料证据,主张财产遗漏及过错赔偿;陆某则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及军籍证明,抗辩财产性质及适用军人婚姻保护条款。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遗漏财产的权属证明及过错证据的充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陆某于某于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于某支付遗漏财产分割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陆某向于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十万元;四、驳回于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确立了即使存在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也不得剥夺非军人方对共同财产的合法分割权及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规范了涉军家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的程序适用,平衡了个人隐私保护与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