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与陆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陆某系夫妻,陆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陆某抚养,麻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23年,麻某主张陆某长期未履行探望协助义务,且擅自变更子女居住地,导致其无法行使探望权,遂诉请法院确认探望权行使方式并调整抚养安排。陆某辩称协议中“配合探望”条款模糊,且因军事任务繁忙无法配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及探望权的具体落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麻某提交了一段视频资料,显示被告陆某在周末将子女带至异地且未通知原告,以此证明被告阻碍探望。被告陆某对视频真实性无异议,但强调其军事任务的特殊性。双方围绕视频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及协议条款的解释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原文及视频证据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麻某享有对婚生子的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个周六上午九点至下午五点;二、被告陆某应予以必要配合,不得无故阻挠;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充分保护非军人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与亲情维系。法院通过细化探望方式,平衡了军事任务特殊性与人伦亲情需求,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