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曾于境外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离婚后,陈某某发现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其境外亲属的一笔巨额遗产,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亦未进行分割。陈某某主张该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谭某某辩称该遗产为其个人继承所得,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双方因该笔遗漏财产的权属及分割比例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某提交了境外继承公证书、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作为主要证据,证明遗产存在及遗漏事实。被告谭某某提交了遗嘱及亲属关系证明,主张遗产归其个人所有。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依法组织证据交换与庭审调查。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涉案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谭某某同意向原告陈某某支付遗产折价款人民币五百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双方就其他财产再无争议,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仍可依法主张分割,特别是涉及境外继承财产时,需结合遗嘱内容与法律规定界定财产性质。调解结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的原则,为类似遗漏财产纠纷提供了实务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