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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焦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焦某原系夫妻,焦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彭某发现焦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彭某主张该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并因焦某存在重大过错(与他人同居)主张损害赔偿。焦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彭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鉴于涉军婚姻特殊性,法院需审慎处理财产分割与过错认定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彭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商铺产权登记信息及焦某与他人同居的证人证言,证明财产遗漏及过错事实。被告焦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财产个人属性。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商铺购买时间与资金来源,以及过错证据的证明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该商铺未分割部分的约定;二、被告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某支付该商铺折价款的一半;三、驳回原告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损害赔偿请求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便存在涉军婚姻特殊背景,亦不免除如实披露财产义务。同时,法院对过错损害赔偿采取严格证据标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财产分割与过错认定的平衡,警示当事人应诚信履行离婚协议。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