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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焦某离婚协议未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焦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焦某抚养,谢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并约定若焦某再婚则子女抚养权归谢某。离婚后,焦某再婚,谢某主张依约取得抚养权并诉至法院。焦某抗辩称协议中“再婚即变更抚养权”条款显失公平,且子女意愿随年龄增长发生变化,拒绝移交子女。双方就抚养权归属及协议效力产生激烈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附条件条款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提交离婚协议书、焦某再婚证明及子女生活现状照片作为证据;焦某提交子女意愿笔录及家庭环境评估报告。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子女心理状况及双方抚养能力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效力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展开举证质证,法庭重点审查了附条件变更抚养权条款的法律边界。

判决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谢某因考虑到子女情感适应及诉讼成本,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协议中附条件变更抚养权条款的审慎态度。虽然原告撤诉,但案件揭示了此类条款在司法认定中的复杂性,提示当事人在约定抚养权变更条件时,应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避免设置过于绝对或可能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条件。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