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谭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赵某某发现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其父去世时遗留一套房产,谭某某未告知赵某某,亦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该房产。该房产登记在谭某某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继承所得,且双方未约定继承财产归个人所有。赵某某认为谭某某隐瞒重大共同财产,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遗漏房产。本案涉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及继承财产的性质认定,且双方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财产分割需兼顾子女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及继承权公证书等物证与书证,证明涉案房产系谭某某父亲去世后遗留且未分割。被告谭某某对房产来源无异议,但主张该房产为其个人继承所得,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进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审查了该房产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房产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谭某某各享有该房产50%的产权份额;三、被告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驳回被告其他抗辩意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效力边界,即该条款不涵盖离婚时未被发现或未被处理的遗漏财产。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且未明确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当事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法院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体现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