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申请执行博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博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家庭所有资产及未来收益归子女所有”。后李某主张该条款包含其名下股权及衍生分红,要求博某配合过户并支付过往分红。博某抗辩称该条款仅指离婚时已确定的实物资产,且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需以子女名义持有而非直接分配。双方对“资产”范围及“归子女所有”的法律性质产生分歧,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强制执行该条款并解释其具体内涵。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公开开庭。李某提交电子数据形式的银行流水、股权登记信息及离婚协议扫描件,主张博某隐匿收益。博某提交子女出生证明及监护权相关文件,强调资产归属的信托性质。双方围绕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协议条款的解释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协议背景。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资产归子女”条款的解释边界,强调需结合协议整体语境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防止将模糊条款扩大解释为即时财产权转移,对家事审判中协议条款的精准适用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