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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麻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麻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麻某将名下房产过户至刘某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并一次性支付补偿款。离婚后,麻某未按约履行过户及付款义务。刘某曾起诉要求履行,法院判决麻某限期履行。判决生效后,麻某仍拒不执行。刘某遂以麻某存在隐匿财产、恶意违约为由,申请再审,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追究违约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后续履行障碍的处理,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这一特殊情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再审申请人刘某提交原离婚协议、前案生效判决书及麻某名下资产变动记录作为主要证据,主张麻某恶意转移财产。被申请人麻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出庭,仅通过证人证言证明其曾口头承诺履行但因经济困难暂缓。法院经审查认为,前案判决已对履行义务作出认定,刘某本次诉请实质为对已决事项的重复争议,且无新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再审事由。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履行纠纷与再审程序的界限。对于已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当事人应通过执行程序解决,而非以再审方式重新分割财产。这有助于维护司法既判力,防止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规避执行,同时强调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权益条款的严肃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