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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申请执行曹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曹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为逃避对第三人李某的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曹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曹某承担,房产归董某。后李某起诉并申请执行,发现曹某无可供执行财产。董某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双方恶意串通、虚假离婚以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及是否构成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移送立案审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董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时曹某确无实际财产,且双方存在规避执行的合意。被告曹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履行离婚协议的实际生活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前后的财产变动轨迹及债务形成时间,认定该协议实质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董某与曹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二、涉案房产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清偿对第三人李某的债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规避法定债务。法院透过形式审查实质,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执行秩序与诚信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