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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沈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沈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沈某某全额承担。离婚后,债权人起诉要求二人连带清偿,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连带责任。曾某某履行清偿义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沈某某追偿。沈某某辩称该债务系曾某某个人挥霍所致,且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因未通知债权人而无效,拒绝承担最终清偿责任。双方就债务性质认定及协议效力产生重大分歧,导致纠纷持续。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程序启动于诉前调解阶段,调解未果后转入正式诉讼。曾某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及电子聊天记录,证明其已代为清偿及沈某某认可债务由其承担的事实。沈某某提交部分消费流水,主张债务非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债务性质进行质证,法院对证据链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沈某某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其承担的约定有效;二、沈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曾某某支付代偿款人民币十五万元及利息;三、双方就本案债务清偿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在夫妻内部的效力,即便对外需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仍可按约追偿。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隐私及诉前调解化解矛盾的价值,为类似债务追偿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