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与于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于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经协商达成“假离婚”合意,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公司股权及主要房产归邓某所有,债务由于某独自承担,并迅速办理离婚登记。此后,债权人起诉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二人共同偿还。邓某遂以于某在离婚过程中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过错为由,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主张于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其合法权益。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专业财务问题,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邓某提交了一份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离婚协议签订前后公司资产异常变动,旨在证实于某存在恶意串通逃债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于某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或提交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签订背景及资产流向证据。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虽然当事人以撤诉结案,但司法实践明确否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虚假离婚行为。夫妻一方利用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共同债务,不仅损害债权人利益,也可能在后续纠纷中被认定为无效或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警示公众应诚信履约,勿以法律手段规避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