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何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子女抚养及大部分财产分割。2023年,徐某某发现何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私自购买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公寓,该房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徐某某主张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何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用婚前存款购买,且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进行概括性处理,不存在遗漏。双方就房产性质及是否属于“遗漏财产”产生争议,徐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该房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购房合同及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婚后共同收入且被告存在隐瞒行为。被告何某某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离婚协议原件,主张财产已分割完毕。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进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审查房产购买时间及资金来源证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处理界限。若当事人无法证明对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观恶意,且离婚协议中已有概括性财产处理条款,法院倾向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驳回重新分割请求,以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