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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张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2023年,博某某发现张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境外银行账户隐匿了一笔大额股权收益,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博某某认为张某某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笔遗漏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张某某辩称该款项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已过诉讼时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笔境外股权收益是否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及是否存在故意隐瞒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涉外因素及证据多为境外形成的电子数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境外银行流水、股权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资金流向及时间点。被告提交了其个人资产证明及诉讼时效抗辩证据。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法院对关键电子数据进行了核实。

判决结果

本院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境外股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张某某同意向原告博某某支付该笔财产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境外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电子数据在涉外家事案件中的证据效力。同时,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护了无过错方权益,又促进了当事人之间的和谐,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的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