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2023年,马某某在整理李某某遗留物品时,发现一处位于某市中心的商铺登记在李某某名下,该商铺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马某某认为该遗漏财产应依法分割,且李某某存在隐匿财产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同时主张因李某某隐匿财产导致其权益受损,请求过错损害赔偿。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的关联性问题,争议焦点在于遗漏财产的认定及过错赔偿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再审/申诉程序进行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原告马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商铺产权登记证书、婚姻存续期间购房付款凭证及银行流水作为主要物证,证明商铺系婚后购买且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被告李某某辩称该商铺已口头约定归其所有,但未能提供书面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围绕遗漏财产的性质及过错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身权利的法律后果。虽然涉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及过错赔偿争议,但原告主动撤诉表明双方可能已达成私下和解或原告放弃诉讼权利。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虽可依法主张权利,但当事人亦有权选择非诉方式解决,法院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以裁定准许撤诉结案,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