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林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林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孙某在整理林某旧物时,发现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将一笔50万元的定期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且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孙某认为林某存在恶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该笔款项,并主张林某因过错导致婚姻破裂,请求损害赔偿。林某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状况进行确认,拒绝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笔存款的性质认定及林某隐匿行为是否构成法定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孙某提交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书证,证明款项存在及未分割事实;被告林某提交婚前财产证明及双方沟通记录,主张款项归属。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婚姻存续期间的关联性,以及林某是否存在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25万元;二、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对于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律予以否定性评价,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婚姻中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