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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林某某离婚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林某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林小某由林某某抚养,何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离婚后,林某某未按约定配合何某某行使探望权,反而将孩子长期带离原居住地至外地,导致何某某难以联系。何某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林某某履行协议并协助探望。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未成年子女的实际抚养状态与协议约定严重背离,且林某某作为实际抚养人(第三人角色在再审中涉及对原判决既判力的挑战)抗辩称何某某存在家暴倾向,不利于孩子成长,拒绝履行探望协助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主要为书面离婚协议、微信沟通记录及学校出具的居住证明,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何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多次要求探望被拒的聊天记录及报警回执,证明林某某违约;林某某提交了外地租房合同及邻居证言,主张变更抚养环境有利于子女。双方围绕“是否构成违约”及“探望权行使的现实障碍”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探望权条款的可诉性,同时强调在涉未成年子女案件中,法院需综合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若实际抚养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纯依据原协议判决可能忽视现实可行性,再审程序在此类事实变更案件中发挥纠偏功能。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