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何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何某为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公司并背负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索,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何某、债务由黄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但双方仍共同生活。后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协议损害第三人利益无效。黄某遂起诉何某,主张其通过“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构成重大过错,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一方利用离婚协议恶意逃债是否构成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以及该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损害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商业机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后的聊天记录、共同居住证明及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离婚后仍保持夫妻实质关系且何某隐匿财产。被告何某对部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司法鉴定。法院组织双方对电子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其他书证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行为虽不直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全部情形,但若伴随财产隐匿、转移等过错,可酌情支持部分赔偿。裁判指引当事人不得以离婚形式规避法定义务,维护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及债权人合法权益,对类似“假离婚真逃债”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